淄博市畜牧兽医局文件
淄牧卫字[2010]24号
关于对在我市销售使用的
兽药产品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
各区县畜牧兽医局,高新区农林牧业工作处:
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《兽药管理条例》,强化兽药的监督管理,遏制假冒伪劣兽药产品流通,规范兽药市场秩序,保护生产企业利益,提高兽药产品质量,有效地控制畜产品中药物残留,确保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。根据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突出城乡统筹深化“建设农村殷实小康十大工程”的实施意见》(淄发[2010]4号)的精神,决定对在全市销售、使用的兽药产品进行集中登记备案,实施兽药销售准入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凡在本市销售、使用的兽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,保证无违禁药品,符合动物使用安全、可靠、有效的相关要求。
二、凡在淄博市区域内销售兽药产品的生产企业,必须到市畜牧兽医局登记备案,经审查合格,核发《淄博市兽药产品登记备案表》后,方可销售。
三、参加登记备案的兽药生产企业,须带《兽药产品登记表》等8个材料到市畜牧兽医局进行认证,合格的给予备案,凭登记备案证明在淄博市区域内销售。认证时要带的8个材料:
1、《兽药产品登记表》(包括电子版);
2、《兽药生产许可证》复印件;
3、兽药GMP认证书复印件;
4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;
5、兽药产品标签复印件(经农业部批准的);
6、产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;
7、兽药产品购销合同;
8、产品质量承诺书。
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叁份。
四、兽药产品登记备案表有效期为一年,每年6月1日-7月31日进行重新审核登记。2010年登记时间从2010年6月23日至2010年8月31日。届时,未登记备案产品须在30日内撤出淄博市场,否则按假劣产品依法处理。
五、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登记备案情况编制兽药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。各区县及高新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、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须按照公布备案产品目录进行监督管理、经营和使用。
六、凡经市畜牧兽医局登记备案产品,在农业部、省兽药监察所药物抽检中,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立即取消其准销资格,并不再进行来年的重新审核登记。
七、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按农业部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》和山东省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》规定执行,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也须参加登记备案。
八、请各区县及高新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,并将通知精神转告相关生产企业,以便做好认证登记备案工作。
联系电话:0533-3887921
电子邮箱:dwwsk@163.com
登记表请点击下载:http://www.zbxumu.cn/DownloadShow.asp?ID=285
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
主题词:兽药 登记 备案 通知
淄博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3日印发